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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群工作

党委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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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医院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建立科学的办事规则和决策机制,依据《党章》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等党内法规、规程、准则,制定本规则。

 

1、党委会议事范围

 

根据党章赋予党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依据有关章程中关于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而规定的,医院党委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1)根据中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党委的指示与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2)研究医院党组织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工作总结、党员及职工思想动态、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建设及党组织机构设置和调整、推荐先进模范集体和个人、党员及干部奖励、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职代会及群众组织的工作等。

 

(3)研究医院经营工作的重大问题。如重要改革方案、重要管理制度;需提交党委会和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问题。

 

(4)研究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工作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医院中层管理干部任免、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和管理、向医院推荐中层干部人选等。

 

(5)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办法。

 

(6)研究决定其他需医院党委讨论的事项及医院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

 

2、议事原则

 

(1)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全局利益原则。医院党委会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各种关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医院党委会议要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思想路线,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卫生局党委的决定与医院的实际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议事时要讲实话,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切合实际的决议。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医院党委会议事必须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结合的制度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党委内部,委员人人平等,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党委活动,协调委员的工作。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会议决议、决定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作出暂缓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4)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内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5)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及时公布。

 

3、会议程序

 

医院党委会议包括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议。医院党委会是指有半数以上医院党委委员参加的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指有半数以上医院党委委员参加,并按会议内容吸收医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党委会议,是医院党委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研究医院党委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会议。

 

(1)召开会议的工作程序:党委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确定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党办提前向与会人员发出会议通知,有关部门向与会人员提供会议讨论的文件、方案、资料;党委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与会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党办根据会议决议起草会议决定事项通知书,呈会议主持人签发后,发送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2)医院党委各委员、各职能部门如有需要提交医院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应提前三天将有关资料交医院党办汇总,由党办拟出会议议题,承报医院党委领导审批。由党委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确定会议议题后,提前通知各委员,特殊情况除外。

 

(3)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无记名、举手表决或其他民主方式。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干部、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问题,应逐项表决。

 

(4)党委会议记录由院党办负责,应详细记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以示负责。

 

(5)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具体落实的,除按分工负责范围外,也可由会议指定的党委委员负责组织。

 

(6)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经会议批准后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其他委员签发,应及时公布或下发。

 

(7)党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4、会议纪律

 

(1)对医院党委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改变原决定的,可提请院党委会再做研究。但在集体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党委的决议,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2)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文件、内容及会议情况,与会人员均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密。

 

(3)每次党委会议均应做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除明确要求委员督办外,一般由党办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会汇报。

 

(4)党委委员如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党委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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